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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申268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三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颐商苑13号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佳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6号6号楼25层25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再审申请人郑州三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佳豪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三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保证书,原审法院依据《合同》和保证书判决申请人支付报酬30.8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未提起上诉,其再审理由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三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