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江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443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江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399117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
法定代表人:陈江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浙江海泰(奉化)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0388606)。住。住所地:宁波江**康桥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江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江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1327518.27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舒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周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