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460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特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丽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7983778N。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康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50388606L。
法定代表人:林军。
本院在执行绍兴上虞特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特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4执460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郑超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