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创时代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5民初680号

原告:宁波鄞州创时代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0397326A。

法定代表人:庄东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伟,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翔,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50388606L。

破产管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原告宁波鄞州创时代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时代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创时代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案件进行诉前登记,案号为(2021)浙0205民诉前调567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创时代公司诉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0823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6日,被告与原告授权的案外人庄君辉签订《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协议书》,约定将宁波市惠贞书院教室及功能室改造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造价暂定495869元,最后结算按建设单位的决算价为依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19年8月24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经结算,工程结算价为551620元。截止2020年9月1日,涉案工程竣工已有一年之久,原告仅收到工程款443390元,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082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清算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琴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鲍嫣楠

代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