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上清风机有限公司、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46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清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8900736XH。

法定代表人:刘焕义。

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康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50388606L。

法定代表人:林军。

本院在执行浙江上清风机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浙江上清风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4执469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郑超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