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煜琪砂石经营部、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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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3破14号之六



申请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7月1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煜琪砂石经营部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2022年3月8日,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有资产已经分配完毕,无可分财产,请求本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债总额为31124993.28元(普通债权30927211.58元),破产分配方案经本院裁定确认后,由管理人执行完毕,无分配提存。经管理人调查、处置后确定债务人资产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柯织虹


人民陪审员胡坤甬


人民陪审员卢治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