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同济路****,组织机构代码:954240590。
法定代表人:岑园叶。
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江**康桥南路**构代码:750388606。
法定代表人:林军。
被执行人:林军,男,1969年12月08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江**。
被执行人:林小芬,女,1976年0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执行人:***,男,1975年0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被执行人:林芬,女,1973年03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林盛军,男,1972年01月3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罚息、复利266458.34元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对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林军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路××弄××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4)第0××2号】在最高债权限额12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被执行人林军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路××弄××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4)第0××3号】在最高债权限额12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被执行人林军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路××弄××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5)第0××4号】在最高债权限额19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负担案件受理费38332.5元,执行费73757.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0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0元、林军银行存款余额329.85元、林小芬银行存款余额634.73元、***银行存款余额372.55元、林芬银行存款余额215.85元、林盛军银行存款余额1078.03元。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案件较多,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扣押。
3、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0年6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下落不明,并未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0年11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624224.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林军、林小芬、***、林芬、林盛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8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