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执14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144860106。
法定代表人孙继峰。
被执行人:**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北区康桥南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388606。
法定代表人林军。
被执行人:**昱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北区桃渡路259号37幢106室,组织机构代码:595362173。
法定代表人林小芬。
被执行人:**年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奉化区莼湖镇桐蕉司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994960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林军,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王妙意,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住**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林芬,女,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林盛军,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住**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林小芬,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单伟宁,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林旭芬,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市奉化区。
申请执行人**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昱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年鑫机械有限公司、林军、王妙意、林芬、林盛军、林小芬、单伟宁、***、林旭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56605.7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26.5元、保全费420元、执行申请费22966.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账户内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
2.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奉化黄贤大酒店有限公司25%的投资股权,被执行人***、林旭芬在**海岛水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股权被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有股权投资信息。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信息。
3..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军名下车牌号为浙BC××**、浙B8××**、浙BQ××**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单伟宁名下车牌号为浙B6××**车辆,该车辆正在处置中。查询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
4.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军名下位于**市江北区新
星龙湾商务楼、亲亲家园、人民路的房地产,但上述房产另行设有抵押,本案暂不宜处置。查询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
5.2020年7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20年7月2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56605.7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26.5元、保全费420元、执行申请费22966.06元。案款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水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竺曼儿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