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437号之一
原告:北京长征天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17号院。
法定代表人:何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文空间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126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长征天民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文空间艺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