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

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与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36民初314号
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商玉卯,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673206775Y。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均喜,公司员工。
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054026089W。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636000815656D。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均喜、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施工合同款50万元及利息114791.67元(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欠息114791.67元。利息应追诉至本息还清日),诉讼财产保全费7000元、款项合计621791.67元,二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承揽被告顺平县国土资源局顺平县等2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22标段工程项目,目地点位于顺平县。2013年2月初被告顺平卓远公司找到原告请求原告为其打四眼井,经双方协商一致,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顺平卓远公司打四眼井,施工单价为每眼井13.5万元,匹眼井款项合计54万元、被告顺平卓远公司扣除税费及管理费合计4万元,原告不负责出具发票。付款方式为:四眼井竣工之日被告顺平卓远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合同款50万元。自2013年2月起至2013年5月,原告依约陆续为被告卓远公司打井四眼,该四眼井全部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出水状况良好,但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给付合同款项。被告顺平县,原告也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其清偿合同款项,但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局拒不支付,因施工款均为原告垫付,二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困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证据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打井施工资质证书,证明公司主体适格。
2、委派证明书,证明石均喜为公司员工,负责22标段工程钻井施工项目经理。
3、顺平县23个村一合同段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证明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中标顺平县等2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22标段工程项目。
4、顺平县河口乡等(3)个乡马各庄村等(2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22标段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顺平县河口乡等(3)个乡马各庄村等(2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22标段项目结算书,用以证明打井工程价格。
5、***签署承诺书,证明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处理与石均喜打井费问题。
6、证人门忠良、石某1、石某2、门忠信、石某3当庭证人证言,证明四眼机井是石均喜打的,使用情况良好。
7、顺平县河口乡石门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四眼机井照片,证明22标段四眼机井是由石均喜施工打的,已全部投入使用。
8、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补充耕地验收结果通知书,证明顺平县河口乡等(3)个乡马各庄村等(2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
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行为,实际打井人为石均喜,我公司已将打井款给付石均喜。
顺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我局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所涉工程标段已经验收合格,并将工程款支付给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我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质证中,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8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被告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表示承诺书是在其主持下由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石均喜达成,原件在其单位保存。
通过庭审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通过证据1、2可以证实石均喜为原告项目部经理,负责22标段工程机井施工。因此,原告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通过证据3可以证实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中标顺平县等2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22标段工程项目。通过证据6、7、8以及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自认可以证实22标段工程所涉石门庄村四眼机井为石均喜负责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现使用情况良好。通过证据4、5可以证实22标段工程机井单眼造价138188.31元,四眼机井合计552753.23元,承诺书中所涉金额61.09万。上述两项证据中的金额与原告所主张的不负责开具发票,扣除开票费用4万元后收取50万元打井款的主张基本吻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主张已将打井款支付给石均喜,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之间打井施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打井款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方法本院不予支持,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系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的必要费用,原告主张应由被告负担,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顺平县,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所发包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保定市永兴钻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9元,由被告顺平县卓远农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