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

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02民初2001号
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239号。
法定代表人:任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荣,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张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先,该单位司法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彬,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景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屯镇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荣、徐德强,被告二屯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彬、李世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御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工程尾款28108.6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20年9月29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原告承包了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城发路西干渠至头百户路段绿化项目,并与被告就涉案项目签订了《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最终报价为293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40%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养护期满无息付清尾款。2018年10月,被告已委托第三方审计结算至90%,尚欠工程尾款28108.64元。现原告养护期已经满2年有余,被告仍未付剩余款项。
二屯镇政府辩称,案涉城发路西干渠至头百户路段工程,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且剩余10%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达成,原告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没有事实依据。一、签订更换种植树种的补充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6月8日,结合原合同总工期约定及原告投标标书中承诺的工期10天来看,应当不超过10天,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种植乔木黄金槐的购买单据显示的购买时间也为2018年9月份,距离签订补充协议已经经过三个多月,被告认为原告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剩余工程款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予以减付。二、原告于案涉工程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养护期内保证成活率榕树类达100%,其他树种达90%以及乔木无死树缺株等其他养护承诺,原告提交证据中存在大量审计结算前购买苗木及施工工人等项目的花销,并非养护期间的花销,且提供的养护期间的项目费用花销单据等证据的时间并不连贯,其提交的视频及现场养护照片证据存在大量重复且并未注明拍摄时间,不具有证明力。仅以养护期届满为由,即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答辩人认为该部分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未达成,原告该部分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三、因为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达成,则原告关于剩余工程款的利息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8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书》:“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城发路西干渠至头百户路段绿化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由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公司)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采购合同。一、合同金额最终报价为:293000元整。二、项目概况二屯镇城发路西干渠至头百户路段清表及苗木种植。四、项目完成期限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06日止。五、付款方式预付40%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养护期满无息付清尾款。”
2018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二屯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城发路绿化项目,因气温升高及土壤盐碱问题,为提高苗木成活率,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原计划种植苗木:海棠、红叶李,更换为黄金槐。”
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法桐、木槿、黄金槐、大叶秋葵,养护期两年。”被告述称养护期为“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2018年10月15日,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城发路西干渠至头百户路段绿化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一、项目概况:1、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城发路西干渠至头百户路段绿化工程;4、建设单位: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5、施工单位: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二、审核结论:2.审定工程结算值:281086.43元。”原、被告对此无异议。
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11月16日给付原告工程款117000元、135977元,总计252977元,被告付至结算值的90%。
原告提交养护费用明细一份及养护证据录像、照片光盘,欲证明原告为完成养护任务,雇佣人员进行浇水、除草、换苗等工作,并支付了人工费用。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提交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城发路西干渠至头百户路段绿化工程项目响应文件,证明该文件第59页载明,原告于竞标中承诺,养护期为两年,养护期内承诺榕树类成活率为100%,其他树种成活率90%及其他养活承诺。欲证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养护期的义务,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达成。原告质证称,对文件真实性认可,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养护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被告对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城发路西干渠至头百户路段绿化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评审报告的“审核结论:审定工程结算值281086.43元”予以采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价款281086.43元。原、被告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载明“养护期两年”,《采购合同书》约定“养护期满无息付清尾款”,被告述称养护期为“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本院予以采信,养护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现养护期已满,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81086.43元-252977元=28108.6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请求的利息,酌情自2021年4月13日立案之日起计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剩余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支付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28108.64元及利息(利息以28108.6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