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5921号
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2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荣,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239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英,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