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

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02民初2631号
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239号。
法定代表人:任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荣,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为民大街280号。
负责人:张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先,该单位司法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彬,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景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屯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强、董桂荣,被告二屯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先、冯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御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1554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10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30日,原告通过招投标取得了二屯镇政府城发路东段绿化工程项目,2018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259000元,期限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0日,养护期两年,付款方式为进场施工后付40%,验收合格后付至90%,养护期满无息付清尾款。原告完成了涉案项目,被告仅支付了40%的款项,现养护期已满2年,被告仍未付剩余款项,望判如所请!
二屯镇政府辩称,工程并未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尚未达成,原告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诉请利息自2020年12月10日起算,即其认为自2018年12月10日开始案涉工程验收交付,实际上该工程并未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养护期并未开始,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书》:“二屯镇政府城发路东段绿化工程项目由二屯镇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御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采购合同。一、合同金额最终报价为:259000元。四、项目完成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共计7日。养护期自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2年。五、付款方式项目进场施工后付40%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养护期满无息付清尾款。”
2019年2月2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3600元。
原告提交养护费用清单及养护照片及视频,证明完成绿化养护义务。被告对养护费用清单质证称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对养护照片及视频的真实性认可。
原告述称“工程完工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养护期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被告述称“认可完工时间,养护期还没有开始计算”。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二屯镇政府城发路东段绿化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后申请撤回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提交养护费用清单及养护照片及视频,证明完成绿化养护义务。被告对养护费用清单真实性不认可,对养护照片及视频的真实性认可。本院认定原告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养护。被告辩称“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养护期未开始,付款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述称“养护期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被告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原、被告认可工程完工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本院酌情认定养护期已满2年,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55400元(259000元-103600元)。原告诉请的利息,酌情自2021年5月31日立案之日起计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支付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55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5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