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63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239号。
法定代表人:任书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绪,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
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邢伟、第三人德州嘉通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63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三八东路916号蔚来城5号楼2单元403室,产权证号:鲁(2018)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568号的房屋。原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应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三八东路916号蔚来城5号楼2单元403室,产权证号:鲁(2018)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568号的房屋的查封。
保全费1870元,由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尊龙
人民陪审员  安立柱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君雅
书记员张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