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

***与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民初4532号
原告:***(又名芦科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娟,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原告刘维诉被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维撤回对被告德州御景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刘维负担。
审判长  赵义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