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民辖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州市鸿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兴华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鸿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91民初3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91民初36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结算书》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