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3966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9月29日出生,住邯郸冀南新区。
法定代理人:刘素英,女,汉族,1955年11月4日出生,住邯郸冀南新区。
被告:河北冀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968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冀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