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冀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516号之三
原告:河北冀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铁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南石门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俊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宇,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冀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冀1181民初5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北冀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和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