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2132号
原告: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7447278Q。
法定代表人:康影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阳市殷都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构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殷三路缔盛广场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040055940124。
负责人: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宇(特别授权代理),男,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暖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殷都区发改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家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被告殷都区发改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家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032312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违约金(以1032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殷都区“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生产的“贝莉塔”壁挂类电暖器,原告送货至安阳市殷都区乡镇农村居民。约定付款方式:居民在购买清洁取暖设备时支付40%的货款,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原告)持收取的居民补贴登记卡到采购人处(被告)领取剩余60%的货款,每户补贴最高不超3500元。双方还就交货期、地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将合同约定的“贝莉塔”壁挂类电暖器(四种规格),送至被告指定的乡镇农村居民。通过结算,2018年度,原告向被告辖区的水治镇、磊口乡、伦掌镇销售3331台,货款金额10504000元,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补贴款)6302400元,被告已经全部支付。2019年度,原告向被告辖区的水治镇、许家沟镇销售2864户,5728台,货款金额5728000元,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补贴款)3230592元。截至2021年9月26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2198280元,尚欠103231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殷都区“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后),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至今被告没有退还,并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退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殷都区“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合同纠纷: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1号祝甸电子商务大厦B座419室,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殷都区发改委辩称,家家暖公司于2017年报名参加了殷都区发改委组织的殷都区“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供应商入围采购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成功入围,与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殷都区“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供应商入围采购项目合同》,并且参与了殷都区2017年至2019年北方冬季取暖“气代煤”“电代煤”项目活动。按照《安阳市“电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要求:“对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通过结算,2018年度,原告向答辩人辖区的水冶镇、磊口乡、伦掌镇销售3331户,货款金额10504000元。根据约定,答辩人应向原告支付60%货款(补贴款)6302400元,答辩人已经全部支付。2019年度,原告向答辩人辖区的水冶镇、许家沟镇销售2864户,5728台,货款金额5728000元,根据约定,答辩人应向原告支付60%货款(补贴款)3230592元。截至2021年9月26日,答辩人已经支付货款2198280元。该公司在此次活动中应领取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合计为:9532992元,答辩人已经支付8500680元,截至目前剩余1032312元未结算。
未支付1032312元的原因:一、2020年6月11日至11月30日,安阳市审计局审计组对殷都区2017年至2019年北方冬季取暖“气代煤”“电代煤”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按照《河南省安阳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安审投调报[2020]9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安阳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试行)》(安环攻坚办[2018]229号)文件、《殷都区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试行)》(殷环攻坚办[2018]184号)文件中第四条:“(四)、积极发展电能替代燃煤供暖。为便于项目公司化运作和政府优惠政策的实施,原则上农村单体户用住房采暖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采暖费用由居民户自行承担”的规定。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在殷都区北方冬季“双替代”清洁取暖项目活动中,审计调查发现存在“超出规定面积享受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殷都区水冶镇、磊口乡提供的居民购置设备明细资料显示: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在磊口乡“超出规定面积享受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238户,补贴资金285600元;水冶镇“超出规定面积享受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624户,补贴资金702000元;补贴资金共计987600元。二、2020年12月,安阳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河南立兴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2019年“双替代”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立兴专审[2020]139号),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在乡镇推广设备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重复替代现象:许家沟乡设备重复4户,需退资金4512元;伦掌镇设备重复2户,需退资金3000元;水冶镇5户设备重复,需退资金13200元;磊口乡40户设备重复,需退资金24000元,共计需退资金共计44712元。三、根据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及安装供应商入围采购项目合同,未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四、根据安阳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安阳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清洁取暖[2018]1号)精神,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国家或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将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五、依据“《安阳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试行)》(安环攻坚办[2018]229号)”、殷都区“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按照参考面积计算,替代清洁取暖设备安装台数应系明确且固定的,原告对于超出需求而安装取暖设备的事项以及对超额领取政府补贴的情况应系明知,超政府补贴构成不当得利,答辩人认为应当扣除经审计为违规的设备补贴资金1032312元。六、合同纠纷解块后,同意支付履约保证2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殷都区发改委(甲方)与家家暖公司(乙方)签订《殷都区“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供应商入围采购项目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组织的殷都区“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入围后提供采购、安装壁挂类电暖器服务的相关事宜。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合同价格约定:产品名称为壁挂类电暖器,品牌为贝莉塔,产地为济南,生产厂家名称为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四种型号,其中ABLTT-3型号的电暖器参考供暖面积7-13㎡,单价500元,BLTT-2型号的电暖器参考供暖面积15-20㎡,单价680元,BLTT-3型号的电暖器参考供暖面积20-26㎡,单价1000元,BLTT-4型号的电暖器参考供暖面积25-33㎡,单价780元。第四条合同有效时间载明: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二年)。第七条检验约定:1.乙方应在交货前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对设备全面检查,并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其质量、性能和规格等方面均应符合现行中国国家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合同的要求;2.设备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组织对设备进行初步检验,如发现规格、数量和型号与合同不符时,乙方应无条件补齐或调换,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逾期交货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履约载明:1.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20万元;3.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果因乙方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第十条付款方式约定:居民在购买清洁取暖设备时支付货款(包含打孔、烟道连接,不含机器后的暖气片及管道连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持收取的居民补贴登记卡到采购人处领取剩余60%的货款,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3500元(甲方根据确认单完善情况进行支付,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如上级拨付资金不足,则均按比例结算,剩余部分累计下次结算)。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其他补充条款或协议。第十二条合同补充和修改约定,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纠纷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9月17日,家家暖公司将2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阳市殷都区会计核算中心。
2018年采暖季,家家暖公司向殷都区水冶镇、磊口乡、伦掌镇销售并安装贝莉塔电暖器,为证明销售数量及应补贴款项,家家暖公司提交《安阳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支付2018年贝莉塔电暖器设备购置补贴款的请示》,该请示系安阳中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运送涉案电暖器的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殷都区政府提交,殷都区发改委代收,该请示载明:根据政府“双替代”的工作要求,2018年贝莉塔牌踢脚线电暖器在殷都区销售共涉及三个乡镇;其中水冶镇共销售1200户,4249台,设备补贴款为2549400元;磊口乡共销售687户,2338台,设备补贴款为1402800元;伦掌镇共销售1444户,3917台,设备补贴款为2350200元;以上三个乡镇共计销售3331户,10504台,总销售金额为10504000元,居民自付(40%)总金额为4201600元,设备补贴款(60%)总金额为6302400元;特此申请拨付设备补贴款,请批准。殷都区发改委认可该请示的真实性。对该请示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双方均认可殷都区发改委已支付家家暖公司补贴款6302400元。
2019年采暖季,家家暖公司向殷都区水冶镇、许家沟乡销售并安装贝莉塔电暖器,为证明销售数量及应补贴款项,家家暖公司提交如下四份证据:
证据一、《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殷都区许家沟乡销售金额汇总表》由安阳县许家沟乡人民政府制作并加盖公章,该汇总表汇总家家暖公司在许家沟乡销售并安装贝莉塔电暖器2265户、4530台,农民个人应承担款项为1812000元,政府补贴价为2554920元,销售金额为4366920元。
证据二、《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殷都区水冶镇销售金额汇总表》由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制作并加盖公章,该汇总表汇总家家暖公司在水冶镇销售并安装贝莉塔电暖器1198台,农民个人应承担款项为479200元,政府补贴价为675672元,销售金额为1155232元。
证据三、《关于申请2019年“双替代”设备购置款补贴的请示》系水冶镇政府于2020年2月25日向殷都区人民政府提交,殷都区发改委代收,该请示载明:按照《殷都区2019年冬季“双替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殷清洁取暖办【2019】7号)文件要求,水冶镇积极推进殷都区“双替代”工作;按照殷都区补贴资金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价格的60%,每户最高不超过1128元(电产品不超过1128元/户,气产品不超过3500元/户),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家家暖公司在我辖区9个村(社区)共销售取暖设备1198台,总销售额1155232元,实收居民40%取暖设备款479200元,60%政府补贴应为675672元;特申请政府支付该公司60%取暖设备款675672元。
证据四、《安阳市殷都区贝莉塔采暖设备商行关于申请支付2019年贝莉塔电暖器设备后置补贴款的请示》系安阳市殷都区贝莉塔采暖设备商行(家家暖公司指定的案涉项目授权经销商,负责2019年该项目的销售、安装、调试售后以及领取设备购置补贴资金、开具发票)于2020年4月28日向殷都区政府提交,殷都区发改委代收,该申请载明:根据政府“双替代”的工作要求,2019年贝莉塔牌踢脚线、电暖器在殷都区销售共涉及2个乡镇,其中水冶镇共销售599户,1198台,设备补贴款为675672元,许家沟乡共销售2265户、4560台(笔误,应为4530台),设备补贴款为2554920元,以上两个镇共计销售2864户、5728台,总销售金额为5728000元,居民自付40%为2291200元,设备补贴款(每台564元)总金额为3230592元,特此申请支付设备补贴款。
殷都区发改委认可上述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家家暖公司为证明已向殷都区发改委开具2019年采暖季补贴款3230592元的发票,提交四张编号分别为11199306、11199307、11199308、11199309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四张发票开票日期均为2020年5月11日,价税合计均为807648元,购买方均为殷都区发改委,销售方均为安阳市殷都区贝莉塔采暖设备商行,货物及规格型号均为贝莉塔电暖气BLTT-3。对于是否收到该四张发票,殷都区发改委质证称,有的发票见过,有的没有。本院要求其庭后反馈核实情况,其并未反馈。对该发票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家家暖公司为证明殷都区发改委对于2019年采暖季销售设备补贴款仅支付了2198280元,提交了3份中原银行电子回单、交易流水,该电子回单、交易流水显示:殷都区发改委于2020年11月19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9月26日分别向家家暖公司的代收款方安阳市殷都区贝莉塔采暖设备商行支付18万元、582700元、1435580元。殷都区发改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已付款是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的总付款,未支付的是2018年超标准、超面积部分的设备年补贴款。
殷都区发改委为证明家家暖公司存在超标准、超面积部分的设备补贴款987600元及设备重复应退资金款44712元(对于设备重复,殷都区发改委解释称系指居民已经选择其他采暖设备又选择了贝莉塔电暖气BLTT-3),共计1032312元不应支付,提供以下六份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于2018年5月8日印发的《安阳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试行)》第四条(四)项载明:……为便于项目公司化运作和政府优惠政策的实施,原则上农村单体户用住房采暖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超出面积采暖费用由居民户自行承担……
证据二、安阳市殷都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于2018年6月2日印发的《殷都区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试行)》第四条(二)项载明:……为便于项目公司化运作和政府优惠政策的实施,原则上农村户用住房采暖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采暖费用由居民户自行承担……
证据三、安阳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于2018年12月21日印发的《安阳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载明: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六)不符合国家或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证据四、河南立兴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立兴专审【2020】139号审计报告,该报告系综合审计,对于涉案贝莉塔电暖气BLTT-3设备重复补贴资金数额未明确载明,但在2018年补助政策处载明: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及其他符合《河南省电代煤、气代煤供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
证据五、河南省安阳市审计局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安审投调报【2020】9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三(三)条“双替代”设备购置方面存在的问题第(2)项载明:磊口乡2018年向村民推广贝莉塔ABLTT-3电暖器,参考供暖面积20-26㎡,最多可购买3台,超出3台即超面积享受补贴,经查发改委提供的明细表,共涉及15个村238户购买5台超面积享受政府补贴。第(3)项载明:水冶镇2018年向村民推广贝莉塔BLTT-3电暖器,参考供暖面积20-26㎡,按20㎡估算最多可购买3台,超出3台即超面积享受补贴,水冶镇提供的明细表显示,购买4台的有果园31户、茶棚村2户、阜城北街21户……,共计624户超面积享受政府补贴702000元。
证据六、殷都区发改委自行制作的《殷都区退回清洁取暖设备明细表》,该明细表统计了殷都区许家沟乡、伦掌镇、磊口乡、水冶镇居民共计886户居民购买超过2台贝莉塔电暖气BLTT-3及超过规定台数重复购买贝莉塔电暖气BLTT-3,该两部分超规定购买的贝莉塔电暖气BLTT-3计算补贴款共计1032312元。
对殷都区发改委提交的上述六份证据,家家暖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四、五的客观性有异议,审计是在安装后2年多时间,取暖设备发生了变化,证据四中载明设备的补贴政策为每户的补贴款不超过3500元,对证据六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统计表对每户的补贴款部位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户3500元。对于签订合同前是否将证据一、二中的文件向家家暖公司出示,殷都区发改委述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通过招标方式签订,安阳市自2016年开始推行农村取暖政策,2017年又招标了包括家家暖公司在内的一些公司,招标时依据的是2016年的文件,我方提交的是2018年出台的文件,我方通过会议的形式将2018出台的文件告知过家家暖公司,要求家家暖公司按照当年的文件标准执行。对此,家家暖公司抗辩称,殷都区发改委从未告知我方2018年的文件,审计是在2020作出的,当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六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殷都区发改委抗辩已告知家家暖公司2018年政策,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表格中所载贝莉塔电暖气BLTT-3,殷都区发改委述称,该部分设备因超规定需退回,其要求家家暖公司运走,家家暖公司并未运走,现该部分设备在村委会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验收付款流程,双方均认可在居民自行选择安装采暖设备后,家家暖公司实际安装,然后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居委会、用户共同验收数量及价款,殷都区发改委最后核查,乡镇政府向殷都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双替代”设备购置款补贴的请示所载明的补贴款数额即是几方验收后的结果。
本院认为,家家暖公司与殷都区发改委签订的《殷都区“双替代”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2018年采暖季,家家暖公司向殷都区水冶镇、磊口乡、伦掌镇销售安装贝莉塔电暖器10504台,经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居委会、用户共同验收后,家家暖公司向殷都区发改委递交支付补贴款6302400元请示,殷都区发改委已按照请示中载明的补贴款数额6302400元支付完毕。2019年采暖季,家家暖公司向殷都区水冶镇、许家沟镇销售安装贝莉塔电暖器5728台,经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居委会、用户共同验收后,家家暖公司向殷都区发改委递交支付补贴款3230592元请示,并已向殷都区发改委足额开具发票。双方合同中仅约定每户补贴款最高不超过3500元,殷都区发改委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将2018年度补贴政策明确告知家家暖公司,且其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2018年采暖季补贴款,现殷都区发改委依据审计报告,主张2018年度家家暖公司超规定领取补贴款1032312元,并以此为由不予支付家家暖公司2019年采暖季补贴款1032312元,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殷都区发改委应当全额支付家家暖公司2019年度设备补贴款3230592元,现殷都区发改委已支付家家暖公司2019年度补贴款2198280元,尚欠付1032312元,家家暖公司要求殷都区发改委支付货款103231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对于货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家家暖公司开具发票之日2020年5月11日按照LPR计算为宜。
对于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已在2019年9月28日履行完毕,殷都区发改委应按合同约定在2019年10月28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家家暖公司,家家暖公司要求殷都区发改委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32312元及违约金(以1032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限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2元,减半收取计15891元,由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晓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彩霞书记员韩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