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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3206号
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告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1号祝甸电子商务大厦b座419室。
法定代表人康影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芳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晓荷
书 记 员 张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