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1号祝甸电子商务大厦B座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74472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特别授权),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特别授权),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洋,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特别授权),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家家暖科技有限公司、***、赵海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维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