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兆正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东胜区盛世雅蓉酒店与内蒙古兆正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终1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胜区***蓉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安厦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雅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利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胜区***蓉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内蒙*****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9月18日,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内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内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内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内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边 晓 燕

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晓 霞

书 记 员 李 羽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