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青法催字第19号
申请人郑州楚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张湾村,组织机构代码2680999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代高。
申请人郑州楚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行(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汇票号码为10300052∕23816506、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3月5日、出票人为青州欧斯诺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州市日升昌物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楚氏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州楚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