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

***与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延法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男,1962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本院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11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给付欠款47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6月6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自给付行了欠款47000元。申请执行费60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完毕。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1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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