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

石龙与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29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执行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锅炉厂、***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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