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6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委会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0012587G。
法定代表人:丰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50015753G。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鄂068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作出(2020)鄂0684执16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0)鄂0684执16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在松滋市农业局、松滋市财政局享有的债权予以扣留,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在松滋市农业农村局、松滋市财政局享有的全部债权的冻结(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李德学
书记员  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