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0012587G。
法定代表人:丰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50015753G。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鄂108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案件受理费11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鄂1087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下欠工程款1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下欠工程款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下欠工程款2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
缴纳案件受理费2550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
但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7672.41元或其他等额资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松燕
审判员  李家奎
审判员  邓姣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有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