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3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农产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920164121。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0012587G。
法定代表人:丰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收到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按期足额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襄大农牧(武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骆骥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江乐芳
书记员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