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丰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鄂068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并有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76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德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