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丰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鄂068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说明被执行人在湖北省松滋市农业农村局享有债权收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扣留、提取,以清偿被执行人欠其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7659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收入267659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户名:宜城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城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