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终3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樊岗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丰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4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向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逾期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梅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