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丰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德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