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委会9组。
法定代表人:丰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州区峪山镇樊岗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襄大农牧(襄阳)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