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0684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檀溪湖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丰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逾期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水之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92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