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海军与四川毕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303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告: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光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47JR98。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总经理。
被告:四川毕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0651F。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原告***与**、被告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毕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3.1元,减半收取89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漆正权
书 记 员  郑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