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12幢8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索尔特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024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9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以上诉人、被上诉人在2020年7月28日所签《供销合同》中约定“如协商没有结果,则提交供方住所地法院裁决”事实认定错误。案涉《供销合同》履行地为昆明市官渡区。被上诉人提交《供销合同》后,上诉人提交了反证证明《供销合同》中使用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合同约定管辖的前提是合同属于当事人真实签章的合同,最高法民辖案例确定了“合同公章有伪造可能,其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可能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公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不宜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的管辖原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索尔特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供销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如有争议,提交供方所驻地法院裁决,该管辖协议明确、具体,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合同中载明供方为云南索尔特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02401号,该地属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云南索尔特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依据管辖协议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