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3994号
原告:腾冲联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街道天成社区建华小区腾越建材城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D0G44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8B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47JR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腾冲联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腾冲联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腾冲联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