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8960835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8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47JR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667232.5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此之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其名下的银行账号被多家法院冻结。现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