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22民初3416号
原告:陶成宗,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义街286号1栋2单元8号(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陶成宗与被告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陶成宗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成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原告陶成宗负担。
审判员邹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