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艾波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艾波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456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艾波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于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艾波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大连艾波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施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