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7925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包畈村**组。
委托诉讼:***,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一园区七贤岭火炬路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于晶。
原告***诉被告大***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2,97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12,97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诉求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脚手架劳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上海海昌海洋公园(西区)企鹅馆和海兽馆脚手架拆除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于2018年11月6日全部完工,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协议书,确认工程款总价为32597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93000元,尚有13297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大***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9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就上海海昌海洋公园(西区)企鹅馆天幕区搭建拆除脚手架及企鹅馆和海兽馆脚手架拆除劳务人工签订《脚手架劳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天幕区搭建拆除费用为114,736元,企鹅馆和海兽馆脚手架拆除费用60,000元,调整劳务人工按实结算等,并约定企鹅馆天幕区搭建拆除脚手架预付总价30%,搭建完成付到60%,全部拆除堆放好之后,付满100%。除劳务人工海兽馆全部拆除堆放结束后付30,000元整,企鹅馆全部拆除堆放结束后付剩余30,000元。合同尾部甲方有于强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并完成施工内容。2019年1月20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脚手架劳务协议书》,确认工程款总计为325,976元,已付113,000元,未付212,976元。合同尾部有被告公章并有于强签名。2019年11月4日,被告出具协议书:因被告未付工程款,故原告起诉,被告承诺在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作为撤诉条件,未付工程款162,976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协议支付未付工程款162,976元,原告将继续上诉直至付清工程款,继续上诉产生的律师费、上诉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本协议在收到被告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的5万元后生效。之后,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支付5万元。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共计21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脚手架搭、拆工程达成协议,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双方对费用进行了结算,被告亦就未付款项另行出具协议书,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现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欠付款项,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2,976元;
二、被告大***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12,97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大***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元,由被告大***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互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