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124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河南省潢川县人,现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河南省潢川县人,现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2019)藏01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多付款2621250元,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其名下有车辆,但对名下车辆无法进行实际控制,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除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2021年8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增 审 判 员  次 央 审 判 员  索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云丹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