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1民终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2019)藏0124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西藏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71.37元,减半收取18735.6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卓 玛 吉 审判员 德  央 审判员 玉  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