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民终39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837号民事裁定;2、裁定由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请求裁定该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与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8)藏0103民初824号案件实质上属同一争议,故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央珍
审判员张灵娟
审判员尼玛卓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