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

**、赵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3150号
原告:**,经商,现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赵某,职业不详,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告:**,职业不详,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王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0NM63。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某,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赵某、王某、**、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某、王某、**、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54.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2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彦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