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

**1、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民终1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0NM63。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2,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2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1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裁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作出的拉劳(人)仲案字(2021)85号撤诉处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因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上诉人撤回仲裁申请。上诉人又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起诉不符合《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的规定、上诉人违背“仲裁前置法定程序”为由,从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不是法律,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并不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也不是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审法院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驳回,无法律依据,并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本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上诉人向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该机构依据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该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据此,该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又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造成上诉人无法通过诉讼或者劳动仲裁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上诉人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公权力得到保护。上诉人劳动仲裁未出庭,即便存在“无正当理由”,但因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上诉人是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服,也就是对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不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三、本案诉请的解除劳动合同项,不使用“仲裁前置法定程序”。上诉人一审虽然诉请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因在工地受伤后,至今未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该工程也早已完工,双方已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仲裁前置的问题。
本院认为,申请仲裁是申请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就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因此,不管是劳动仲裁还是在民事诉讼开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当事人而言都应当遵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本案中,**1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当遵守法律的程序认真对待就应该出庭,而本院经核实,**1未向本院提交仲裁期间因突发事件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原因。因此,**1确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次,按照现行的体制,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都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中,本院核实了**1仲裁期间未到庭原因,仲裁委亦按照相关规定向**1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仲裁委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1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德     央
审判员     史新辰
审判员      玉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普布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