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884号
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水上筑**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光义,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筑科技,住所地:**安市雁塔路中段**号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煜。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29元减半收取2514.50元,由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