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

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建华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民初3086号
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80766538D。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思茹,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建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原第四制药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4141383L。
法定代表人董海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少杰,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62568H。
法定代表人马源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英耀,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高哲,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
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鼎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建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华邦公司)、陕西源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宏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质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思茹,被告天建华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少杰,被告源宏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英耀、高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质鼎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全部质保金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报告厅电子设备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报告厅电子设备包括投影仪、55寸电视机、投影幕等系统设备,设备总报价282500元,经协商后确定合同总价2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为33800元,总计合同总金额为313800元,交货时限为设备预付款到达原告账户后7-15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货物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进行调试安装,起初被告也均能按时支付货款,付款单位均是源宏建筑公司。但质保期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质保金,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天建华邦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于2017年8月约定将由其承包的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图书馆一、二层报告厅设备购置项目交由原告负责采购、安装属实,项目合同约定质保期两年。但项目竣工验收完后,在质保期内甲方发现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第一,室内全彩LED显示屏在竣工验收后2017年年底使用中左上角出现屏幕闪烁(质保期内),屏幕中个别板块出现异常颜色,并通知其公司,甲方(西安工程大学马老师)多次与原告公司朱丰收联系,朱丰收去学校维修显示屏,但至今未修好。第二,功放、音响、电视及配套设施均出现故障,其中一台电视机不能正常开机,一台电源时序器和一拖八无线话筒故障不能使用,但经甲方联系原告人员后,原告人员维修显示屏时说该部分维修不了后面再过来维修,但一直未派人维修,后经多次联系有一个人过来维修,但未维修好,学校为保证教学日常工作的正常使用,出现故障的一些配件学校自己购买并进行了维修。综上,其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属实,原告完成施工属实,竣工验收后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原告一直未彻底解决维修,故学校一直未向其退还质保金,致使其也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被告源宏建筑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不认可。案涉项目主要负责人是天建华邦公司,天建华邦公司委托其付款。项目合同签订一方也是天建华邦公司,与其无关。其从西安工程大学承包了临潼校区图书馆一二层报告厅设备购置项目,其将该项目分包给了天建华邦公司,该项目的工程款是支付至其账户,西安工程大学也未将质保金退还给其,没有退还的原因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销售方)与被告天建华邦公司(购买方)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报告厅电子设备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天建华邦公司从原告处购买55寸电视机、投影仪、投影幕等设备,总价款313800元;交货时限为设备预付款到达原告账户后7-15天;原告自派人员免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原告负责对该系统设备2年质保配件免费,核心之外如电脑、投影、音响幕布等通常商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执行质保;货款结算方式为第一期,合同签订,布线完成后,支付工程款20%即付5.6万元,第二期,所有货物备齐,货到当地货运部,出货前支付工程款60%即付201800元,第三期,设备调试完成后,支付工程款15%即付4.2万元,第四期,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工程款5%即付1.4万元。
2017年10月10日原告与天建华邦公司结算,合同最终金额为271257元,至今尚有质保金1.4万元未付。前述设备项目系西安工程大学从源宏建筑公司处购置,源宏建筑公司又分包给了天建华邦公司。
    被告天建华邦公司称其之所以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质保金,是因为涉案项目至今仍存在质量问题,就此天建华邦公司向法院提交其与西安工程大学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视频。另,原告表示涉案设备于2017年9月20日竣工验收,天建华邦公司表示其仅能确定在2017年11月安装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天建华邦公司、源宏建筑公司均辩称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一直未维修好,故没有支付相应质保金。但根据天建华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视频等均显示,2020年11月25日LED显示屏出现屏闪和异色的情况。根据双方所述,涉案设备在2017年已安装完毕,截至202年11月25日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两年质保期。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就应支付剩余质保金。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天建华邦公司支付质保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报告厅电子设备产品销售合同》的双方为原告及被告天建华邦公司,被告源宏建筑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源宏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天建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支付1.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陕西天建华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瑞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