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易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5151号-1
原告陕西质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八水上筑1号楼1单元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6653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科军,男,该公司销售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易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龙府北郡19号楼一单元3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3372756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
被告许广平,男。
被告***,男。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陕0112民初5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易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