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升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亿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2民终11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亿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亿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升科技公司)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升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亿升科技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一、***全权负责与铁晟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商,并经手、保管了与销售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一审法院认定亿升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通过QQ发送的一个文件压缩包,但亿升科技公司在一审已经澄清,***仲裁期间提交的压缩文件包仅有一份表格,没有亿升科技公司要求返还的资料。二、一审法院认定***承担次要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涉案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及时跟进完成工作,致使涉案项目未能顺利完成完毕。***作为亿升科技公司的全权代表,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答辩请求驳回亿升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亿升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一、***已经离职,无继续跟进项目的义务,讼争所涉“损失”是***离职后,亿升科技公司未跟进项目造成的。一审法院认定***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引用(2016)闽02民终2563号判决书“在铁晟公司催促下,亿升科技的项目负责人***未能跟进工作,亿升科技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完成承揽事项,故一审判决认定亿升科技对合同未能履行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认定***未能跟进完善工作,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从该份判决书原法院查明部分“2015年5月起原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跟进项目,同时,铁晟公司也对亿升公司的技术力量产生质疑等原因,项目搁置”,以及认定“2015年5月20日之后,亿升公司未主动妥善解决项目负责人变更的交接及项目后续推进工作。”都是案外人铁晟公司与亿升科技公司均是针对于***离职后,亿升科技公司未积极履行合同展开的。从***与亿升科技公司争议中已经查明2015年5月,***已经离职,且进行了工作交接,***没有义务继续跟进项目。“亿升科技的项目负责人***未能跟进工作”只是一个事实阐述,***已经离职了,当然无法跟进。一审判决要求***为亿升科技公司在其离职之后造成的损失,缺乏依据。二、(2016)闽02民终2563号判决是对铁晟公司与亿升科技公司的行为划分了主次过错,而不是对亿升科技公司与***主次责任的划分。一审法院明显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相关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引用《民法通则》来裁判也是错误的。同时,《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已经生效,该一百零六条款已经被替代,属于无效条款。
亿升科技公司答辩请求撤销***的上述请求。
亿升科技公司一审请求:一、判令***立即将其持有的与厦门市铁晟进出口有限公司E5管理软件销售项目(以下简称“销售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明确交接材料为:1、软件安装确认单;2、软件销售合同附件2中的客户资料、原皮管理、自动加工头层蓝皮管理三个模块的实施完毕确认单;3、***与供应商及客户的往来邮件等交往材料;4、其他与销售有关的材料)移交给亿升科技公司;二、判令***向亿升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25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起,***就职于亿升科技公司。2015年2月3日,亿升科技公司作为乙方与铁晟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软件销售合同》,约定铁晟公司向亿升科技公司购买E5管理软件平台(库存系列),总价款222530元,***作为亿升科技公司代表在该销售合同上签字。2015年5月16日,***以“个人家庭问题”为由,向亿升科技公司申请离职,并于当日解除与亿升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当天,***通过QQ82×××53向亿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送包含厦门市铁晟进出口有限公司E5管理软件销售项目有关全部资料的文件包,**有收到。2016年5月16日,亿升科技公司与***发生劳动争议,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将其持有的与铁晟公司软件销售项目有关的资料全部移交亿升科技公司;二、赔偿损失222530元。2016年7月14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亿升科技公司已超过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为由,作出厦劳仲案【2016】1068号裁决,裁决:裁决驳回亿升科技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亿升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6年8月25日提起诉讼。
一审审理中,亿升科技公司当庭将判令***向亿升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2530元变更为判令***向亿升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4530元。亿升公司表示文件包的具体内容庭后需要核实,但未向法庭提供核实后文件包的内容。
一审另查明,2015年10月29日,铁晟公司起诉亿升科技公司,请求判令亿升科技公司:1、确认双方于2015年2月3日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已解除;2、亿升科技公司立即返还铁晟公司已支付的合同首付款178000元;3、亿升科技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证费5000元。亿升科技公司反诉请求铁晟公司:1、继续履行《软件销售合同》。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6年4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6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铁晟公司与亿升科技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S0216201511的《软件销售合同》及相关附件于2015年7月29日解除。二、亿升科技公司应返还给铁晟公司120000元。三、驳回铁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亿升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亿升科技公司不服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民终25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第6页本院认为表述到:“在铁晟公司催促下,亿升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未能跟进完善工作,亿升公司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完成承揽事项,故一审判决认定亿升公司对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负有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亿升公司未向法庭提供核实后文件包的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亿升公司要求***移交厦门市铁晟进出口有限公司E5管理软件销售项目有关全部资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6)闽02民终2563号民事判决认定***未能跟进完善工作,故认定***对本次亿升公司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亿升公司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认定亿升公司对本次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亿升公司损失共计120000元,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6000元,亿升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亿升科技公司经济损失赔偿金36000元;二、驳回亿升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就一审查明的事实,***主张,2015年5月16日,***有用QQ邮箱向亿升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件包,文件包已经包含所有***需要移交的材料;亿升科技公司主张,***发送的文件包,里面并没有亿升科技公司要的材料。此外,双方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均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就***的工资构成问题,***主张,每月固定7000多元,个人引进的业务与收入无关。亿升科技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就本案涉及的业务性质问题,***主张,涉案项目是由第三方承接,亿升科技公司并没有软件安装资质的,只是介绍人,负责沟通工作,赚取中间差价。亿升科技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无需就案涉项目的损失对亿升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的必须有合同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亿升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员工造成单位损失对应责任的约定,且亿升科技公司于一审庭审中承认其没有规章制度对员工造成单位损失对应责任的规定,故其主张***进行损害赔偿没有相应依据。其次,亿升科技公司确认***的工资为固定收入,与其引进的义务无关,故案涉项目的收益完全由亿升科技公司所享有,亿升科技公司享受案涉项目的收益亦应承担其风险,并不能因项目失败遭受损失就将相应的风险转嫁至劳动者承担。最后,亿升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的损失系由于***故意或重大过错所造成,相反,***已尽到劳动者应尽之注意义务。本案中与案外人铁晟公司签署软件销售合同的相对方是亿升科技公司,在案涉项目负责人**达因个人原因辞职后,亿升科技公司应主动就项目负责人的变更以及后续推进工作与铁晟公司进行沟通。亿升科技公司确认涉案项目是由第三方承接,其只是负责沟通工作,由此可知***在职与否并非项目顺利推进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故亿升科技公司将案涉项目最终搁置的过错完全归咎于***的离职没有依据。相反,从亿升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邮件可以看出***在离职后仍通过邮件告知铁晟公司案涉项目的后续负责人以及就其不能继续该项目的原因进行说明,其已经履行了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认定***需承担案涉项目损失30%的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外,关于亿升科技公司上诉要求***移交案涉项目全部资料的问题,亿升科技公司确认有收到***发送的案涉项目文件包,但并未举证证明该文件包中的具体材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对其要求***移交案涉项目全部资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亿升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138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厦门亿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亿升科技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纪赐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